律师先生:你好!
本人两年前和广州**公司签订白酒经销合同一份。
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本人按对方公司总经理的要求,把15万的合同货款打入了其个人信用卡中
随后,对方公司向本人发送了相关的货物。。
随后,由于对方违约,本人向法院提起了解除合同诉讼。
昨天,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解除了双方合同。
但是,对方公司的帐户上分文没有。
请问律师:由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对方公司总经理两年前利用其个人信用卡向本人收取的15万货款,是否应属不当得利?本人是否可以诉请其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