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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上海的一家私营企业的采购员,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5月份我们公司客户跟我们说他们单位想买一套正版******的软件,希望我们公司能给予报价,而我是公司的采购员,公司便要求我去寻价,当天我询完价后就立刻上报给公司的领导,我询价的这家供应商是上海****软件公司,他们对该正版***软件的报价是人民币17500元整。没过多久客户的定单就下来了,同时公司要求我去采购该正版*****软件,当时我跟这家上海*****软件说定单已下来,并让他们发一份《购销合同》给我们,后来他们也以传真的方式发了一份《购销合同》,当时我们公司就该正版*****软件与上海*****软件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定了《购销合同》,合同所签定价格就是当时咨询的价格17500元正,签定日期为2006年6月1日,我们的支付方式为银行开具的本票支付。然而到2007年8月份通过该*****软件的总代理北京****公司发现该软件是盗版软件,本公司有北京****公司(总代理)出具的相关证明。 请问: 一、 传真的方式签定合同是否有效? 二、他们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是“软件******”是否可以说明我们公司向上海的****软件公司购买的直接证据? 三、 我们是银行以本票的方式支付的,有银行本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四、 我们有该软件的总代理的证据证明该软件没有授权上海的这家公司销售,同时也证明该软件是盗版软件。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 五、 这案子我们是否可以起诉上海这家软件公司?如果起诉的话我们胜诉的可能性几率有多大?我们要承担费用大概是多少?合同上写的是“质量、技术标准:按照生产厂家出厂标准,我们保证一切版权问题”,但没有写赔偿金额,请教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按法律规定他们大概赔偿给我们的费用是多少?请问您什么时候有空,我是否方便前来贵处拜访您,顺便把该案子详细情况告诉您? 期待您的回复!!!

合同纠纷
2007-08-29 20:2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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