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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某市甲食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使用商标为“星爽”,产品投放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已成为当地知名的饮料,但一直是以未注册商标使用的。2013年,同市场的乙饮料厂自行研制一种无醇果汁饮料,并向商标局注册“星爽”商标;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甲食品厂看到后,欲向商标局提出意见。 问:甲能否提起异议?为什么?

损害赔偿
2016-04-17 17:27: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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