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两个公司在2014年4月15日签署了开发合同,并合同约定了付款形式,现在合同已签署两年整,我方已完成合同上所有约定;我方在2016年3月22日发给了购买方催款函;但现在购买方并不付尾款;合同约定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问提请仲裁是在2016年4月15日合同期满两年内有效,还是在争议(法务催款函发起日)起30天内起提请仲裁有效?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最终仲裁权?仲裁结果是否有法律效益?对仲裁结果不满需要到哪里上诉?是否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在长春我司所在地提请法院裁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