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于2015年4月,入职于一所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入职4个月后与该学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本人于今年2月19日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约定交接工作至3月31日,离职后发工资时,发现该学校扣了2000元的工资,与该校负责人协商时,他说是扣除的去年的培训费用,而本人并没有签署过培训协议,在提出离职后,学校也没有和我协商要扣除培训费,工作的交接也很顺利,故想咨询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另,该学校规定入职半年才给缴纳社保,半年后本人申请学校予以缴纳社保,该学校以工资补助形式发放,可不可以申请该校补交之前半年的社保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