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白云区某工厂做了1年多,整个工厂的员工不是老板的亲戚就是老乡,老板老板娘都很抠门,整个工厂30多人一天的伙食费才100元,很恶心。
我是在春节前一个月(月初)提出辞职,月尾离职的时候却被扣工资700多元,想想我一个月才1400而已。
一次是因为我下错单,金额700多元,货被退回来,快递费用是100元,按公司的规定,下错单要扣销售金额的30%,那算起来就是200多元,还要我掏快递费用的100元。
一次是销售人员的合同打错了,多做了5条台布,后来那个销售的就跟老板娘说就当成是推广费用吧,不是我的错。结果还是要扣我台布费用的30%,也就300多元。
其实那多做出的台布是常规规格,而且款式是那种常用的,很容易再卖出的。
离职前的那个晚上我还找老板说了那5条台布的事,他说这个就不用扣你钱了。但后来不知老板娘跟他说了什么,还是扣我钱了。
我想问这种规定是不是严重违法呢?下错单要扣销售金额的30%,还有其他违法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