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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第四十三条中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15)第10条 “同学之间...正常交往...” 根据我校学生文明礼仪规范第六章第二条中“男女同学...不要有肢体接触...” 我提出一下几点问题,望律师能给予解答: 1.教育法规定学生必须遵守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15)第10条中所叙述的“正常交往”是否有严格的定义?如果有,是什么;如果没有,应该如何界定? 2. 我校学生文明礼仪规范第六章第二条中“男女同学...不要有肢体接触...”是否违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构成犯罪?(构成要件:1.有损害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2.有因果关系。) 谢谢

其它综合
2016-04-11 22:10: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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