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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如何理解该条中“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这一规定? 一般部门法律很少有明文规定,哪项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哪项行政处罚不能委托,那么如何来操作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 是不是找不能关于“某项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就不能委托? 具体的如:林业局是否可以委托森林公安局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纠纷
2012-01-02 1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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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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