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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14年3月1日租出,到期日19年2月28日,16年3月24日通过法院协商给了李某,当时口头说的,合同签订前我收的租金就归我,签订后的归李某,合同上是这样签订的:自签订之日起,租金有甲方(李某)收取。现在他要3月24日以后的租金,让我留下3月1日到3月23日的租金,余下的退给他,我想问,这年的租金我可以不退给他吗?

合同纠纷
2016-04-10 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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