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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怀孕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已立案,现收集证据中。我的困惑是我身份证户口本等正式资料上都是用的这个“玲”,但实际生活中在单位考勤表,工资表等非正式签名时都用的是这个“琳”,我手里有一份类似于考勤记录的原始记录表,上面写的就是“琳”,我找到单位六个人签字摁手印,给我做证这个人就是我。签劳动合同时我写的是正式的“玲”,但单位领导给我开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却写着这个“琳”,我想请问,这两份证据能否互相印证,开庭时仲裁庭会不会认可?我还有工资卡,单位给缴纳的医疗保险,但却是这个“玲”。除此之外,我还有工作时的照片,工作服做证据,请问我手中的这些证据能否证明“玲”和“琳”是同一个人?如果证据之间互相矛盾,我应该怎么做才对自己最有利?如果单位不承认是一个人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6-04-08 12: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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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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