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该单位已从业6年半,在3月份的考勤周期内,开始我因为先兆流产在休病假,病假期间,由于大出血休克住院保胎一周,出院后医院开具病假条,休病假,在这次的病假期间再次出血,被迫再次入院,做了流产(流产时孕周13周+5天),之后医院开具病假条休病假做月子。因此整个考勤周期内都无法上班,单位曾告知有15天的产假,会在这个病假里面算,3月份工资发放后,发现只发了北京市最低基本工资,询问人事部后,告知:因为这个考勤周期内,你的病假超过10天,只发放北京市最低基本工资,大家都一样。后来,我算了一下,除去15天的产假,我正好休病假10天。
请问:1.我在此期间的产假工资该给我发吗?因为我得知产假工资由生育险发放,不由单位发放,单位以病假超过10天为由,扣除我这部分工资合法吗?2.单位的这种病假超过10天就只发放北京市最低基本工资合法吗?我的基本工资比这个高。 如果以上有不合法的情况,我应该向什么部门反应此情况来保护自己,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