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与客户公司于2014.7月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已完工,客户公司前期款项有如期支付。但现在工程已经完工,相关票据也于2016.2.26已送交客户公司手上,我们公司也多次催客户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也出具我们公司的催款函给客户公司了,但客户公司也都没有给我们支付。我们打算起诉。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两处修改,一处是公司名称(修改后有盖章),一处是工程总造价中的大写(未盖章),并且合同最后备注“在本合同(及附件)打印文字,图形上或者文本空白处以打印、印刷、黏贴、手写等任何方式进行的任何添加、删除、修改除双方另行盖章确认外,均视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具有法律效力”,那我们公司如果以这份合同为起诉依据,有胜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