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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月份16号提出的书面离职,然后做到这个月5号就有事就提前跟公司说过要走了。我2月份就请过半天的假,春节正常放假,然后其他时间都有在上班。离职前工作我都已经交接好了,但是没在提出离职后待满30天。劳动合同上说:“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面并没有说提前走会扣工资,但是我刚才去问人事,她说由于我没待满三十天就走了,还差10天,所以扣我2月份的10天工资,这样可以吗?我应该怎么做?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16-03-18 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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