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未如期办理房产证,合同约定为开发商无偿办理,并交房后一年内办理房产证,如未按期办理将进行违约金赔偿。如今两年多过去了,我告开发商,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2个月内为我办理产权,并赔三千元,开发商不服,并上诉到中院,要求驳回我全部诉求,原因为:1、他们是无偿办理房产证,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我方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进行任何赔偿。2、现在不能为我方办理分户房产证,根据合同法110条规定,驳回为我方办理的请求。
但购房合同中只约定未如期办理房产证就赔违约金总价万分之一每天,且无偿为我方办理,所有办证的费用和资料我都已经交齐,现在我们大产权都没有办下来,分户产权办不了。以上两点会得到二审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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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二审判决维持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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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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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需经二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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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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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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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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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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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证据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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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