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中旬至2016年2月底在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食堂上班。2月20号左右公司以让我承包食堂为由,核算成本以后本人未答应。公司让我直接下岗,3月初我到公司向他提出3个月的工资补偿条件时他又告诉要给我转岗。工资从以前的3500元降为2000元我未答应,我让公司给我出具一份辞退通知书他拒绝给我出具,并且说我未叫你下岗你要不干就写辞职报告。前提两年多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叁加社保。请教一下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望各位出个意见,谢谢。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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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每月发放工资的清单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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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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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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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争取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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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你熟悉法律,仲裁中不被对方误导,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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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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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