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个法律问题,2015年11月26日早07:05我开车回家,在刘家梁上坡道上上坡时,因对方车道车多灯光很强,我的视线不好撞到了人,造成身体软组织挫伤,伤者住院46天,先后三次住院,在两个医院治疗的,出事后我说第二人民医院近,到哪里治疗,但他要求到职工医院治疗。职工医院检查后结论:是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药物治疗,回家病休一周,伤者不同意,要求住院,职工医院拒绝收治住院,随后伤者要求在急诊临时观察病房住院观察两天,之后伤者自行联系到西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第一次28天,出院后(12天后)又住院18天。现费用已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药费:12835.52元;护理费:46*87.5=4025元,误工费:70*177=12390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费:46*40=1840元,总计:31590.52元),其中有6476元要我出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