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一二手房,合同约定我付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房东买房时有贷款(已还清),所以贷款利息部分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但房东现在不愿提供贷款利息的相关材料帮我抵税,如果要他配合,他要我出5万元。
合同签订时没有提房东是否有义务提供贷款利息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合同,还贷清单,贷款结清证明),所以房东一直拖延,同时向我要钱。眼看就要过了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时间。
问题1:房东是否有义务配合提供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2:如果因为此问题延迟过户交房,是否可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违约主张赔偿(合同约定超期交房,每日违约金万分之五已支付款项,延期15个天,可解除合同,赔偿房价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