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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本人于2016年1月加入某物流公司,在签署合同时,用人单位也让签署了《自愿加班协议书》《放弃劳动法规定40小时权利申明书》等文件,大致意思是若要加入本公司,你就要放弃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权利,也要放弃因加班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的权利。后来上班后,该工作长期加班,每天都要工作十个小时左右,且午休期间大多也要处理工作,周末也会受物流情况影响,在家也要工作,请问公司让我们签署这样的协议的做法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谢谢!

劳动纠纷
2016-03-06 0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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