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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初上午,XX驾驶浙小汽车自北向南沿桃源南路行驶经过中大街路口后靠桃源南路西侧路边停放,随后离开车辆。10时27分许车内乘客(车主女儿)由内向外打开左侧车门时,车门碰撞沿桃源南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的由(原告伤者)持C1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拖车(县挂宁波XX号防盗登记牌)右侧,至(原告伤者)连人带车向左侧倒地时被同向行驶的由(公交车)大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原告伤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9月中旬,宁海交通大队做出认定,认定被告(车主女儿)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公司司机(公交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私家车车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者)无责任。 被告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车主女儿),被告四:(车主),被告五:(车主妻子),被告六:(公交车司机),被告七:(公交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具体经济损失为:医药费97818.7元,后续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30元/天*32天),误工费22087.5元(147.25元/天*15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8772元(147.25元/天*32天+70元*58天),伤残赔偿金99467.2元(44155元/年*20年*10%+儿子的抚养费11157.2(27893元/年*8年*10%/2),鉴定费3180元,交通费1000元,修理费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48185.4元,送去被告(私家车车主)已付的25000元+太平洋保险10000元,人保10000元,共计:203185.4元 总的实例全在上面,我是私家车车主,因女儿实际9周岁不到并承担主要责任,请各位指点一下,此次事故,(私家车车主)要承担多少钱。谢谢。

交通事故
2016-03-04 1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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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