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在公司办了离职,工资是25号结算1月的,25日依然没有发我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要我自己将一年的社保自己付的部分扣掉。
我离职的时候已经拿到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同时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签,是2016年2月3日补签的,当时没有一式两份,我走的时候要了我的那一份,加盖了公章,但是其中并没有填写薪资的具体金额,我不知道这个是不是算无效合同)
同时我让财务开具了一张凭证,写明欠我1月的工资在25号会打入我的工资卡中(加盖了公章的);
还有就是我们的工资卡是公司一起去办理的,但是工资的打款不是公司账户,是老板弟弟的私人卡,不知这样的交易凭据是否能作为工资的来源,我们没有工资条。
请问通过劳动仲裁是否能顺利拿到拖欠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