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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1月在XX镇一家工厂签订3年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这家工厂效益问题要裁员,于2015年12月让我到清远市石角镇一家工厂上班,两家工厂是同属一个老板的,在石角工厂工作到2016年2月4日后休春节假期,直到2月16日由于个人原因请假,在请假后3天提出辞工,现在石角工厂说我没有提前30天辞工,按照厂规认为是即辞即离,要扣1月工资的90%,但我是2月辞工,这样扣1月工资合理吗? 我只有与大塘厂的三年合同,而且此合同在2016年1月底已经到期了,与石角工厂是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当时填的入职表,而且12月工资和社保都是大塘工厂代发和购买的。这样情况该怎么办?请协助。

劳动纠纷
2016-02-24 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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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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