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随被告去楼下广场玩耍过程中摔倒受伤。由于原告年龄较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随被告下楼玩耍,被告在此时对原告负有临时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告下楼后在与其他邻居聊天,疏于照看原告,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馨月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原告随被告下楼时未随同,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亦存在疏漏,对原告的损伤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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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判决合理,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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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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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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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