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某建筑工地的建筑工,2009年6月5日,由于建筑棚架不稳,我从2楼跌下,导致左腿骨折,头部损伤,医疗费5000左右,现在在家疗养,我以多次跟工程承包商协商,工程承包商以我个人不小心致伤为由不肯赔偿并把我辞退,请问各位律师,我该怎么办?生命健康权受侵害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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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形属于第一款应认定为工伤,但是首先要工伤认定,下面是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故你现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现在你已经被单位辞退,单位如不肯提供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可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详情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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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生命健康权,是人重要的基本权利,刑法对于侵害他人健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会除以严厉惩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不能将你辞退,你可以去做工伤鉴定,然后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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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你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因此辞退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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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属于工作,按照规定应在所在地做工伤鉴定,凭工伤鉴定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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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工伤!不能辞退!立即聘请律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个人与承包商协商往往他不理你 。委托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情况处理。鉴定下来有伤残等级的,即使你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 我曾经有过成功的案例,没有劳动合同的伤残五级赔3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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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属于工作,按照规定应在所在地做工伤鉴定,凭工伤鉴定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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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承包商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结果计算赔偿数额要求承包商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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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属于工伤,所有的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都有承包商负担。需要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关键保留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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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认定工伤,然后鉴定。单位不赔偿的话,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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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应当立即收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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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构成工伤,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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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