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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盼回复

劳动纠纷
2006-02-07 23:41: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已经结束,如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视为正式聘用。如再要求有六个月的实习期,则实习期内的待遇应与正式录用的待遇一样,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则应付经济补偿金。
  • luwcy真是太谢谢你了,这么快就给了我回复。我想再问一下,您说的这个在法律上有哪条哪款的具体规定吗?我刚才找了一下劳动法没有找到。谢谢
  •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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