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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去某滑冰场滑冰。虽然冰川在入口处有安全提示,并写明,凡入场则表示风险责任自负的字样,但实际上购票时,领鞋时,入场时,滑冰时都没有安全人员提示我必须摘掉眼镜,在唯一的安全须知里面也没有注明不能戴眼镜滑冰,这导致了我戴着眼镜滑冰,然后摔跤时把眼镜摔破,锋利的镜片深度割破了我的左上眼脸,几乎伤及眼球,受伤后,血流满面,冰场也没有安排人员叫120,而是简单处理一下后让我自己去医院。因为从头到尾滑冰场都没有以任何方式提示过我不能戴眼镜滑冰,从而导致了这样的事故,我觉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滑冰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给与我赔偿。现在尚未和冰场交涉,想先请问一下律师的意见

交通事故
2016-02-17 11: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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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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