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做2衣柜1玄关柜,组装前支付全额价款,设计图纸我方已签字。问题:1.约定背板1.8厘米,使用0.3厘米的三合板,双方无争议。2. 玄关柜的设计没有考虑其后面地热分水器的使用维修功能,双方无争议。3.玄关柜的衣柜底板1.15米过高不宜挂衣。顶板2.08米过高浪费空间,没有考虑人体高度的适宜性要求,市场成品衣柜均无如此设计,双方有争议。4.衣柜上厢窄下厢宽相差5厘米,玄关柜纵深上厢宽下厢窄相差10厘米,市场上的组合柜一般都是上下宽窄、纵深相等,厂家设计存在设计缺陷,双方有争议。
厂家提案书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全文:《关于××××衣柜整改方案》“一、衣柜不再返工。二、玄关柜按业主要求重新设计、制作。(整体18板,后背板为18板)一客户签字图纸为最后标准。三、玄关柜图纸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生产厂家如不能完工交付,本协议无效终止执行。”
按此协议,上述其它问题基本解决。背板以薄充厚的问题,玄关柜背板重新制作得到解决,两个衣柜没有返工还是薄板。提问:执行此协议后,我方是否还可以提出两个衣柜背板的价值补偿诉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