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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企业改制,按改制文件规定:企业工龄够30年的,可以实行内部退养,我符合内退条件,当时我被定位内退职工。并且办理了内退手续,没有享受变更身份的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仍然是国有职工。从2008年11企业停产,改制搬迁,在岗工资发放截至2008年12月。用人单位从2009年1月到目前,却一直未发放给我的内退生活费。经过仲裁不受理。我准备向法院起诉,有人说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问律师国家改制与企业自主改制有什么区别?我的劳动争议是个案,与企业改制有关系吗?

劳动纠纷
2016-01-31 17:09: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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