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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一家私立学校4年时间,期间学校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前段时间校方无故口头宣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部分支持我的申请、裁定校方补偿我4个月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前几天我那裁决书联系校方时,对方称一上诉至法院。我去法院咨询立案情况是法院回答该案件已交由行政庭立案审查。我想问行政庭应该是民告官的地方,该类案件交由行政庭审理是否妥当,2、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已经立案,而仲裁裁决随之失效,那么我的社会保险部分该如何处置?3、行政庭处理案件是否有实效规定?4、寒暑假期间工资没有发放,法院庭审时我是否可以追加诉求

劳动纠纷
2016-01-30 21: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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