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岗位名称写市场营销类岗位,但公司实际工作岗位为销售行政,因公司主体名称变更,后于2015年7月1日与新的主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合同岗位同样为市场营销类岗位,同时公司要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除累计工龄外,不向公司索取之前的各种补偿。因属于快消型公司,所以只早上打卡,晚上不打卡,但每周六还上班,之前跟主管领导口头提离职月底走,协商交接完工作便只打卡即可,后期人员已定,但迟迟不与我交接,部门领导见我每天外出,便让我与同部门市场专员进行交接,翌日我变只打卡未进办公室,领导变上报人事部做旷工处理,而后我便生气说不离职了,要以正式书面离职申请日期为准,领导便以扣罚当月奖金为由对我进行威胁,说如果月底走,给小部分奖金,如果不离职,奖金清0,同时要给我调岗,变成业务人员,我可以拒绝调岗要求继续做原来职位不?如果我主管领导各种刁难我,我该如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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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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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积极准备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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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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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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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积极准备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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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