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警察,2015年7月5日,双方因琐事互殴,我口头予以制止,双方不予理睬,我动手进行制止时被人用砖头打伤鼻子,鉴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由于查不清打伤我的人是谁,我要求斗殴双方对我的伤残负责。我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斗殴双方给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我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我们单位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果起诉,应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法院是否应立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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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具备资格 2、单位如果垫付了 有 3、建议以个人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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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资格 2、单位如果垫付了 有 3、建议以个人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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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属于工伤,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其次可一并起诉斗殴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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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已构成刑事案件,需要确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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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