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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警察,2015年7月5日,双方因琐事互殴,我口头予以制止,双方不予理睬,我动手进行制止时被人用砖头打伤鼻子,鉴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由于查不清打伤我的人是谁,我要求斗殴双方对我的伤残负责。我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斗殴双方给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我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我们单位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果起诉,应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法院是否应立案?谢谢!

民事相关
2016-01-22 09: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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