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公司初始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是2300,目前工资是8300,但是劳动合同上没有任何更改,今年老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要求我自己辞职,否则就降薪。请问老板目前降薪到多少才算恶意降薪?我能否用工资条证明我目前的薪水是8300,从而老板降薪且我不接受的时候我提出辞职也能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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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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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无故降薪;2、工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3、老板无故降薪,你有权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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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