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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向我借款100万元, 同时愿提供他本人所有的价值3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 这是否砥触了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若有第三人为此一债权再提供不足部分的抵押,是否可以接受? 请批评指正. 谢谢.

经济相关
2006-02-03 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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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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