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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欠陈先生30万元,在房地产部门以债务人张先生房产的实际价值22万元抵押给债权人陈先生总共30万元债权(做了他项权证),请问:这样登记是否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相冲突,属非法登记,请详细指教,谢谢。

债权债务
2011-04-15 18:38: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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