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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具体请咨询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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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6)机动车获得方式; (7)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8)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9)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10)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11)注册登记的日期;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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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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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里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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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车管所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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