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12月26日再鞍山**4s店订购了一台白色智跑汽车,当日签了订金合同并交了5000元订金,合同中规定自12月26日起一个半月为订车期限,采车需补齐尾款,一个半月车不到返还订金。现在4s店现在要求交尾款后采车,当时交订金时并未解释说提车前交全款,我理解采车是车到检查无问题再交尾款,所以现在产生纠纷,4s店说不交尾款不订车,订金不退。请问法律专家,这种情况我如何维权。
-
你好,按照你所述情况对方意图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如协商不一致,按原合同履行,所以对方应返还你所说的5000元。
-
约定提车需补齐尾款,4s店属于违约。不卖,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订金概念不同。
-
约定提车需补齐尾款,4s店属于违约。不卖,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订金概念不同。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