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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11月22日合同到期后公司给过我续签合同,但一直未签至今,中途公司曾问过我合同,我说合同在家之后双方均未提过此事,也无口头和书面协议,到2006年元月23日下午5点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告之干完这个月底之后就不干了并且辞职报告公司已收,但对方坚持要我到2月15日才能走,理由是我工作未完成。(这家公司的性质是私营企业从事代帐工作的业务,但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会计助理,日常的工作范围是帮公司取得代帐企业的做帐票据资料、票据整理、企业银行日记帐的对帐及报税工作,辅助会计的工作事宜.)但我一口回绝,24日为此发生争执并递交了交接清单公司已收,公司说她要请律师发表文章刊登在各大报纸上并写上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且发函到我新的工作单位告之,元27日公司叫企业员工曾打电话给我要我春节后必须上班,否则工资奖金劳保关系都不给我,当天晚上与公司面对面协商, 我曾提议在我业余时间帮助公司完成2月份的报税工作, 但公司坚决不同意.结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坚持要我春节后上班。 1.本人2005年11月22日合同到期,没有通知道单位续签合同,元月23日提出辞职,是否违反劳动法. 2.公司提出要求2月14日以后才可以离开,其理由是我没有完成元月份的工作,我们是会计服务公司,每月的报税工作是下月的10号前做,我现在是否算没有完成元月份的工作,她这种说法对嘛? 3.如果我2月份5号以后不去上班,元月份工资奖金劳保变更单一样都不给我,并通过律师起草登报写上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且发函到我的新的工作单位,目的就是叫我的新的工作单位辞退我,她认为我有违反职业道行德,她这样做法对嘛?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要用什么样的做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4.公司在争论中曾提到她要请律师登报及发函到我新单位我想问她这种做法是否为威胁及恐吓的成份在内,我是否单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立即离开公司.

劳动纠纷
2006-02-01 03:32: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还想请问一下,我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那这30天仍然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吧,如果是在有效期内,她曾在争吵过程中提到的如果我春节不来上班她将请律师起草登报并将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登上让人评介我的职业道德等,而且她还说了,我以后总要找到单位吧,她可以通过我的身份证查出我在那个新单位工作,然后发函到我的新单位告之,我想请问一下她这么说算是对我的一种威胁及恐吓嘛,如果这30天算劳动合同有效期,她这种说法是否不妥,我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即走人,而且我有录音证明.
  • 如果有工作呢,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而且我们已经协商过了但她不肯让步
  • 你2005年11月22日合同到期,你没有通知道单位续签合同,元月23日提出辞职,应该提前30天通知。
    鉴于你还有一些待遇要在公司领取,如果没新的工作急于去上班, 可以与公司协商处理。
  • 就差最后这十几天了, 坚持一下就过去了, 何必都大动干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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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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