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1年3月进入xx学院劳动服务公司的(因为父亲在中医学院工作,当时为了照顾本院职工解决子女待业问题)当时服务公司下属有印刷厂,维修队,商店,旅店等,我到服务公司后领导让我去冰果厂,当时冰果厂是属于筹建当中,我到冰果厂任采购员。1983年冰果厂正式开工,又有和我一样的家属子女被招入,冰果属于季节性食品,到冬季销路很不好多数人员都属于放假状态,因为我当时是采购员,公司领导让我帮助他给全院搞福利和帮助其它部门工作。包括学院食堂和公司各个部门,(公司领导都是学院指派过来的,统一归学院领导)就这样到1985年末冰果厂全体放假,1986年出 冰果厂承包给外人了,我们始终处于放假状态,后来学院把我们劳动服务公司的地方给卖了,全服务公司的人都属于放假。一直到2014年末,我碰到以前的同志才知道他与2014年找单位回去上班了,我于2015年3月6日和我哥哥一起找到单位领导要求回单位工作,(我哥哥也是劳动服务公司的在木工房工作)单位领导把我哥哥安排工作了,说没有我的名字和档案,我说怎么可能呢,档案是由单位保管的,他就让我写份事情经过和找证明人,(因为他当时知道我在服务公司上班)等我把这些材料都准备好了去找领导时,他调走了,后来的领导不知道这事,就以我没有档案为由推脱,说我们当时在冰果厂上班的都是临时工。(和我一起上班的现在都回去了,他们不是临时工我怎么就成了临时工了呢)我没办法就去劳动人事部门仲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让我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于2015年4月27日提交给法院,法院与8月24日开庭,我当时把和我在冰果厂一起的两任领导和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都叫到法庭作证。10月27日法院判决说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时间了,驳回我的上诉请求,我不服(和我一起参加工作的都可以回去上班,他们都没有失效,我为什么就失效了“这期间大家都在放假中我和大家一样的,我在单位也没有任何错误行为,也没犯过任何刑事错误,单位也没通知我解除任何手续”我是2014年末才知道都回去上班的,(我哥哥也是2014年年末才知道的)我与2015年3月找到单位的,4月申请劳动仲裁的这期间不到半年时间,我怎么就会仲裁时效了呢?)所以我与2015年10月29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时市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有可能你是临时工,给你放假后就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了,没有文字证明,只有人证产生不了证据链,让我回去找有文字的证据。我费了好多周折,终于找到1990年xx学院给我开具的婚姻证明。1991年办理独生子女证也是单位出具的证明。2016年我接到中院判决,还是说我劳动仲裁失效。。。恳求律师; 我现在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我的事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