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的一个问题
各位律师大大:
新年好!
我是一名估价机构工作人员,今天看到了新出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是这样的: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有受偿的数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款。
我想请教各位律师的是:法定优先受偿款或法定优先受偿权这个概念是怎么理解的?在什么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上述这段描述中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是否正确,是否全面(仅对条文中的房地产抵押而言)?
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