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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某员工与单位04年3月至05年3月签订过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一直都未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一直都在单位里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到06年的1月单位决定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了,但合同中将变改其岗位,并且工资也将降低.员工不肯,决定提出辞职,问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size]

劳动纠纷
2006-01-25 04:10: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我也觉得应该支付.但是单位同事说,因为是员工主动提出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我看了<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里面的三十七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劳动者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里面的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里同事之间发生了分歧,有同事认为这四十一条里面的是专指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赔付经济补偿金。

    而我认为,这四十一条中的前半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和后半句“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两句是分开并列的两种情况。而不能将其连贯为是一句话,即全都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才能有经济补偿金。不然的话,这两句话中间就不需要加逗号将其分开,并且还加了“或者”两个字。所以我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我不清楚,我和同事的理解哪个才是正确的?
  • 应当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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