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入职一家欧洲采购公司在东莞的代表处 , 面试时是与这家欧洲公司面试的, 但签合同时,是与Fesco(友谊人事),欧洲公司签的三方合同,工作证是Fesco发的东莞劳务派遣证,现在办事处要注销,事涉劳动赔偿问题, 想请问律师:1.赔偿是去年平均工资 x N 还是2N? 2. 我这算是派遣工吗?当时面试根本没有跟FESCO接触过,只有签合同时才接触,不过工资是欧洲公司打给FESCO后, 再经由FESCO扣除五险一金后发给我们。 3. 我已经在办事处工作了9.5年 , 共签了7次合同,均是固定期限合同,没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违法?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