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一名在某外资企业宁波办事处上班的员工,我于2006年5月8号进入此公司,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并没有要我签合同,我们所有的同事都一样,直到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来后, ,我们公司就通过某代理公司给我们签了一份有效期限为一年的合同,合同日期从2007年12月29日到2008年12月28日止,现在合同已到期,但是我们公司并没有通知我们续签,前天我们领导找我谈话说,公司领导部门决定不要我了,说有两种选择给我:
1.我可以现在走,公司赔偿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然后加上半个月的工资.(2009月1月1号-2009年1月16号)
2.我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做到2009年2月14号为止,但是没有那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只有实际的工资,按天数算.
我在公司并没有犯错误,工作一直很努力,公司辞退我都是我们这位新调过来的经理一手策划的,但是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
我想知道如果我这样被辞掉,到底可以得到多少的合理赔偿,希望大家能给我点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