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下您姐姐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您的描述,孩子常年随母亲生活,也没有其他明显不利的情况,那么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比较大。关于房子,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写了您姐夫的名字,也是可以争取一部分份额的。建议您姐姐可以先与丈夫协商,然后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需要更多帮助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