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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城中村改造失地农民按当地区政策回迁原地,其中有少数人因在70-80年代招工或上学离开本村,户口迁出,但是未离开本市。当时的政策同意祖居户回家在原址盖几间可以获得安置房,房子盖好后又不同意,后来给每户几万元经济补偿金,说是对祖居户的补偿,不给安置房了。因为我的身体有病不能工作,我和孩子长期住在父母家里,单位是个破产企业,孩子父母双方都无福利房,找到当时的生产队和大队,都同意照顾给30平米加购买15平米,共45平米。现在发生的情况是:当时的领导出了问题,检察院正在起诉,说是不当行为非法所得,孩子不是祖居户要求退回(房子已卖还借款了)。孩子单身无固定工作,父母均已企业退休,工资低,母亲疾病三十多年,经常借钱看病。我现在要求分期退赔达不到纪委的要求,有说法你是在抗拒,或者按诈骗罪交给公安。请问可否定罪为诈骗罪?

其它综合
2015-12-21 16:58: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