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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0月18日签订一个压一付三的租房合同,10月18日预交三个月房租和一个月押金,2015年12月18日提出前三个月到期后也就是2016年1月18到期后不租了,房东说如果不租了,押金不退,并且在2015年12月21号之前必须搬走,剩下一个月房租作为他衔接客户的补偿,请问这样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5-12-18 16:23:5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三个月,则房东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三个月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你可以搬走,并且房东需要退还押金。
  • 不合法,租期到期之后您有权不续租,房东无权扣押租金。
  • 您签的是多久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于违约条款的规定吗?
  • 不合法,押金是要退的,且有权租期到期后才搬走
    追问:当初签了一年的合同,现不租了算我违约,押金不退可以理解,但是要预交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衔接客户的补偿让人无法理解!
  • 你好,这是没有道理的。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押金。
  • 您好,不合法。
  • 房东应当退还定金
  • 您好!你们在合同中有这一约定就可以,没有这一约定就不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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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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