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个诉讼纠纷的案件。我在1998年6月9日委托张某办事,并支付了委托办事费。一个月后张某说无能力办成委托事项。我乃要求张某退还委托款。张某虽答应退还,但却恶意拖延迟迟不退,直到2014年12月31日才退还,但却不同意支付延迟这多年期间的利息。于是我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上述1998年6月9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虽然张某一直不同意支付利息。法院一审判决错误的认定我“称被告张某向我(原告)表示无法办理委托事项的时间是在1999年4月左右”,并以“本案并非借贷纠纷,原告主张按此标准计算利息缺乏依据”为由只判决张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利息损失,自1999年6月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也即只判张某赔偿一倍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并且不用赔偿1998年6月到1999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我不服,想上诉坚持我的利息赔偿要求,或至少也要按照逾期恶意不还欠款赔偿2倍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请问,您所有否兴趣代理我的上诉案件,有多大胜诉把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