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买二手房, 已付三成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第二期房款(已付过首付款),内容是:乙方应支付甲方第二期房价款壹佰万元整,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申请贷款: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60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及提供所需材料。若乙方向贷款银行等申请的贷款未通过或额度不足的,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部分房价款通过居间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 请问按照以上合同条款,我现在准备贷纯公积金60万,卖方要求我在签公积金贷款时先给20万现金,再质押20万左右现金,合理合法吗?风险大不大?(卖家在之前曾经提了各种不合理要求,甚至想强行把原居间协议约定放在中介的房产证拿回去做消费贷款,又找各种原因不配合贷款,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已经被他拖了10天了, 到现在已经算是他最讲理的一个要求了,但我担心这样刁难人的卖家 , 再给他付款风险会更大,但不答应他条件, 就只能打官司了, 打官司我肯定有胜算,但太浪费时间且买房计划泡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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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证明买家不配合过户,你不属于违约。1.我们成功处理多起同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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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您不一定就有把握胜诉,现在逾期十天了,卖方可能会认为您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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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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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需理会卖家无理要求。
追问:不理会卖家无理要求,他就找各种理由不签贷款合同呀!
解答:如果因为卖家不同意的情况下,你也不肯妥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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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应当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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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您不一定就有把握胜诉,现在逾期十天了,卖方可能会认为您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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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