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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2004年6月25日上午,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枝江——宜昌段)早上出工后,接到工程指挥部(鄂州路桥-安通公司)通知:“2005年6月5日停工一天”,路面施工人员立即执行通知并乘坐公司平板工程车返回驻地。在施工人员返回驻地途中,一名工友(肖某)从工程车下车时受伤,头部着地。当即急送枝江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检查,并为其进行治疗。 事发后,带队人员邓某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老板当时在电话中委托邓某代办受伤工友肖某的受伤检查治疗事宜,并声称他是讲仁义道德的。事发当晚,公司派人(何某)送来人民币壹万元做医疗费用。这笔钱是由邓某签收的,收条的内容如下:人民币一万元整。签名是:邓某。经过住院治疗后,此次事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是:13517.13元, 大写:壹万叁千伍佰壹拾柒元壹角叁分。具体为:门诊医疗收费:250.00元;住院医疗收费:10707.13元;支付后期治疗费及住院是买用品花费2590.00元。合计总费用为:13517.13元, 大写:壹万叁千伍佰壹拾柒元壹角叁分。注:全部费用是由邓某付给医院及伤者的。有医院收据及伤者收条,并且当时医院工作人员可以作证。 到年终结算时,公司却将此项费用在工人工资中扣出。由于工资是由邓某代领后分发的,作为带队人员,邓某初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承诺在2005年结算。2005年8月,邓某又一次来到公司,公司推脱到2005年底一并结算。(2005年的工资也未结)2005年底邓某再次来到公司,公司拒不支付此项费用。并且对于2005年的工资也是左拖右拖,到目前还没给付。 作为农民工,我们不知道该怎么样才能拿回我们该得的劳动报酬。现在,求助于劳动执法部门,请你们为我们农民工做主,讨回我们应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纠纷
2006-01-20 18:3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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