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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但是一年365天没有休息日,每天工作时间是8:00-11:30 14:30-17:30,合同2015年8月31日到期,到期后至今仍在正常上班,期间单位未通知续签或终止合同,签订的两份合同均在单位保存,未给予我们一份,而且签署合同时未提前让我们看,签完就收走,经我催问单位才知道合同到期,逾期工作时间,保险与工资照常缴纳与发放,现在单位希望续签,现在我不想续签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哪些补偿!合同逾期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合同期内多于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以什么比例如计算加班费?

劳动纠纷
2015-12-03 11: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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