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A公司工作,现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B公司,B公司自认本人是该公司员工,提供证据 1.A、B公司的技术咨询合同;2.B公司的自认书,承认本人为B公司员工;3.B公司发出的委派函(100%的假证,但本人没有证据能证明);4.B公司给本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一审判定本人属于B公司员工。但本人不服,因为本人提供的证据均能说明:均符合主体资格;本人受A公司管理;按照A公司制定的时间工作;工作地点为A公司的工作地点;工作部门是A公司成立的部门(开发公司的工程设计部),个人认为属于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按月收到工资,但不知道是谁发的。A、B公司为关联企业。本人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适用什么法条来确认本人的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