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按1分5的利息向别人借款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后来因经济状况支付了将近3年的利息后无力偿还本金。2013年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每月还款1万,已经还款6万元,之后无力偿还剩余的钱。协议中承诺的无力偿还将房产折价给债权人,但是房子已经卖掉还债,目前债务人还欠银行钱,每月需要支付银行还款金额。这种情况下已经无力偿还对方剩余的钱和利息,对方到法院起诉,将已还的6万元归为利息,并且当时签订还款协议的是由债权人的妻子代签的,而后法院传票中的复印件则有债权人的签字及手印,这份协议有效吗?无力偿还该怎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